股权激励个税缴纳的九大核心:一文搞清楚分多少钱,交多少税
作者:策对咨询 唐家迎
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一种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推行。然而,对于许多公司和员工来说,股权激励产生的收益,我到手有多少可用?仍然是一个既担心又模糊不清的重要问题点。本文将通过国家相关政策,归纳总结九个通俗易懂的股权激励纳税观点,言简意赅的说清楚股权激励的税费、企业实施步骤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方便大家理解。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
(一)针对上市公司或股份公司而言,通常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股权奖励等。(二)针对非股份制公司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通常有:干股、分红股、虚拟股、身股、银股、股权期权、股权增值权和实股。(一)取得股权激励分红或收益时,需要纳个人所得税。(二)取得股权激励转让价差收益时,需要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由现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财税【2016】101号文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备案要求:非上市公司自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等资料。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要求:上市公司应自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初次办理备案时,应一并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05 】35号文件)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1号文件)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